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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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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

  • 分类:廉政建设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1-10 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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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引导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员干部,是指中共党员和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近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结婚、丧事礼仪和以生日、迁居、晋职、升学、出国、入伍、开业、就业等各种名义召集他人共同庆祝的事宜。

  第三条 全市党员干部除婚礼、葬礼外,禁止操办其他喜庆事宜。

  第四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居民举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标准,严禁铺张浪费、借机敛财。

  婚礼操办标准按照主城区、周边区县(市)、乡(镇)村三个层面划分:

  (一)婚礼宴请总人数,原则上主城区和周边区县(市)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同地合办不得超过200人;乡(镇)村不得超过150人,婚嫁双方同地合办不得超过300人。

  (二)宴请标准,原则上主城区不得超过1500元/桌,周边区县(市)不得超过800元/桌,乡(镇)村不得超过600元/桌。

  (三)婚礼礼金,原则上主城区不得超过200元,周边区县(市)不得超过100元,乡(镇)村不得超过50元。

  (四)婚礼标志车队规模总数不得超过8辆。

  前款所称主城区指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周边区县(市)指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及其他县(市);乡(镇)村包括主城区和周边区县(市)的村镇。

  第五条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简办丧事,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总人数不得超过100人,宴请标准、奠仪数额和标志车队规模参照第四条(二)、(三)、(四)项规定。

  第六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

  (二)要求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操办款物或者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三)违反规定使用公车、公物和其他公共财产;

  (四)举行违反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或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动;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在操办婚丧事宜中,因各种原因当时未能拒收的违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应于事后15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一个月内上交所在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第八条 党员干部操办婚礼、葬礼,执行报告、承诺、备案制。

  操办婚礼、葬礼实行事前事后“双报告”制。婚礼事宜于15个工作日前填报《哈尔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礼事宜事前报告表》(见附件1),并签订遵守相关规定和自觉接受监督承诺书(见附件2),事后于15个工作日内,填报《哈尔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礼事宜事后报告表》(见附件3)。

  操办葬礼实行事前口头报告、事后书面报告制,葬礼于事前口头报告拟操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事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哈尔滨市党员干部操办葬礼事宜情况报告表》(见附件4),报告具体操办情况。

  以上报告,报告人所在党委(党组)负责人应签署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应向上一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党组)报告情况,其他党员干部应向所在党委(党组)和同级纪委(纪检组)报告情况,不得隐瞒不报。

  第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发生。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洁建设监督责任,在接受党员干部婚事报告时要发放《提醒函》(见附件5),接受丧事报告时口头进行提醒。同时,要采取抽查、明察暗访、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办法(试行)》,把“四种形态”贯穿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

  违规收受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按规定责令退还或者予以收缴,占用的公私款物应当责令退赔。

  第十二条 对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党员干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月6日市纪委监察局印发的《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若干规定》(哈纪发〔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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