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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电子学分 授予、登记和审验等工作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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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电子学分 授予、登记和审验等工作管理要求

  • 分类:教学培训
  • 作者: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1-10 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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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电子学分 授予、登记和审验等工作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我省《关于建设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网络平台的通知》(黑卫科教发〔2015〕166号)要求,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化、规范化管理,根据《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黑卫科发[2011]88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我省继续医学教育电子学分授予、登记和审验等工作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电子学分授予制度。

  (一)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须本人持有医疗教育一卡通(以下简称IC卡)刷卡登记参加学习,由项目主办单位负责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学员在科教管理平台(单位版)“学分管理”模块授予学分;卫生技术人员通过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及成果等所获学分,由其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审核授予相应学分。授予的学分必须按《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规定,经上级行政主管单位审核通过后方为有效学分。

  (二)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定期搜集、整理、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与本人专业、岗位相关;学分类别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学分授予是否符合标准;学习期间是否有违反规定情况;是否有虚假学分等情况。

  (三)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行业主管部门、医学院校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项目主办单位及各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考核、学分授予、登记、审核及各医疗机构IC卡制作、发放等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定期组织评估。

  (四)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委直医疗卫生单位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考核、学分授予、登记、审核等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全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定期组织评估。

  (五)项目主办单位须于项目活动结束后2周内授予电子学分。项目活动举办日期以“黑龙江省卫生科技教育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科教管理平台)门户网,公布的关于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通知中的日期为准。

  二、电子学分登记制度。

  (一)参加黑龙江省举办的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须由项目主办单位在科教管理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内举办,参会人员须持本人IC 卡进行考勤登记,符合培训程序获得学分。

  (二)凡在黑龙江省申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必须纳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平台,项目活动结束后,对本省学员使用IC卡登记学分。外埠学员在我省参加国家级或省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无IC卡的省份,可免费发放统一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和《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登记学分。

  (三)IC 卡取代《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IC 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学分的唯一方式,其它形式登记学分不予认可。

  (四)每年批准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 I类学分项目在《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及信息反馈系统》内予以公布。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在科教管理系统中举办项目时,直接选择项目名称和编号并录入项目信息。

  (五)继续医学教育II类学分授予的范围为市级项目、医院自管项目、自学、发表论文、科研项目及《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规定的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其他培训主办单位所授予的II类学分均不予认可。经各市(行署)继续医学教育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要纳入黑龙江省卫生科教管理平台。

  (六)医疗卫生单位在学分录入时,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 电子学分审验制度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年度获取的学分实施审验制度,学分达标要求要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学分审验机构。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年度审验工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直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年度审验和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周期审验工作。

  (三)学分审验方法。应用科教管理平台系统进行学分审验。

  1、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后,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将其获得的学分审核合格后及时录入科教管理平台;

  2、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行业主管部门,医学院校主管部门需使用科教管理平台(政府版),在“学分审核”模块中,将所辖各医疗卫生机构上传的学分信息进行审核和管理,委直属单位上传的学分信息由省继教办进行审核和管理,学分需各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为有效。最后由省继教办对学分进行复核。

  3、《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登记表》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学分审验证明》由各单位通过科教管理平台导出PDF格式,并负责打印。学分年度审验的,须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将所有继续教育对象当年的《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登记表》进行整理审核合格盖章后,上报市(行署)卫生计生委,经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审核合格后,加盖年度学分审验合格章;学分周期审验的,须由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符合申报正、副高级任职资格年限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连续5年的经审核合格的《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登记表》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周期学分审验证明》,上报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再由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审核整理后,统一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盖章,方可作为职称晋升评定的必备材料之一。

  (四)学分审验时间。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行业主管部门自行安排本地上一年度学分年度审验时间,必须在当年省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学分审验时间之前完成本地学分年度审验工作,并将学分年度审验结果存档备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6月中旬进行上一年度学分审验和学分周期审验。

  (五)奖励和惩罚

  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管理规范、学分达标率高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 在审验过程中经核查发现个人虚假信息,所获年度学分一律作废;对管理不规范的单位,提出批评并责令其改正;项目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项目及相关规定授予学分,如发现有授予虚假学分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指正直至取消其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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