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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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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 分类:教学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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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1-10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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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继续教育对象,是指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具有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含村医)。

  一、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卫生厅)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3. 推广项目

  为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各地市卫生局批准、公布并报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及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进修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除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含防保机构)、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累计获得国家级I类学分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者,可按每6学时授予省级I类学分1学分累计,每年不超过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能超过10学分。

  2.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超过5学分。

  3.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印制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超过5学分。

  4.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成 果 奖 类 别

获奖

等级

课题组成员排序 (余类推)

省部级科技奖

一等

20

18

16

14

12

二等

15

13

11

9

7

三等

10

8

6

4

2

厅局和地市级科技奖

或医疗卫生新技术奖

一等

15

13

11

9

7

二等

10

8

6

4

2

三等

5

4

3

2

1

  6.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课题组成员排序(余类推)

国家级课题

10

9

8

7

6

省、部级课题

8

7

6

5

4

厅、局、地市级课题

6

5

4

3

2

  7.科技成果

  凡获各类成果奖励,按以下类别标准计算学分:

成 果 奖 类 别

获奖

等级

课题组成员排序 (余类推)

省部级科技奖

一等

20

18

16

14

12

二等

15

13

11

9

7

三等

10

8

6

4

2

厅局和地市级科技奖

或医疗卫生新技术奖

一等

15

13

11

9

7

二等

10

8

6

4

2

三等

5

4

3

2

1

  若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未获奖,但通过成果鉴定并获得成果登记,授予1学分。

  8.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9.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10.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2-10项由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后授予相应的学分。

  (三)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类别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编制远程教育视听教材的作者,与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讲人同等对待,授予相应学分。

  (四)特殊情况学分计算方法

  1、进修: 凡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2、专项培训:凡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岗前规范化培训或省级以上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3、学历教育: 凡经单位批准,参加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 研究生)全脱产学习,超过6个月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需提供入学通知书、成绩单、学生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4、支农、支边: 参加援助农村、新疆、西藏等医疗服务活动6个月以上者,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

  上述四种情况如为跨年度连续6个月以上完成,可以进修或培训等所在时间长的年度或期满结束的年度计算登记学分,但只能登记一次,不能重复登记。不足6个月,按每一个月授予Ⅱ类学分4学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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